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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1    字体[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bt.bt365、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县新闻信息中心:

根据《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54号)精神,我办拟定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1117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1117日印发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琼食安办〔201754) (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县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诚信守法和规范经营意识,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打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对象和内容

这次整治的对象包括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涵盖了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全环节。整治内容以打击以下5种行为为主: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1. 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贮存管理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2. 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保健食品。

3. 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平台、场所从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对于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 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进口商对其进口的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以及标签标识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权划分、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1. 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以及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2. 对食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排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资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以及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

3. 对非实体店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单位进行排查。重点排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4. 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含量等。

5. 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

6.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各相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要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职责分工

县食安办负责整治工作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评估考核,组织发布整治工作重要信息,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办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对电信和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信息通信的监管。对于从事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后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责令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县公安局负责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和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商务局负责抓好直销行业管理。

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落实《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食品、保健食品经营环节市场秩序,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广告,强化广告监测监管。综合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

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核查清理食品、保健食品等存在虚假宣传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问题的广告,加大查处问责力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强化落实经营单位(含进口商)主体责任,落实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组织实施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切实做好行刑衔接工作,组织对发现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从严打击。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常识科普宣传,对全县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和曝光,负责加大对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风险监测,严格落实进口商审核进口食品、保健食品标签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功能声称。

县新闻信息中心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清理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违规信息,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进度安排

整治工作分为筹备启动(201710月)、检查整改(201711月—20181月)、抽查检查(20182月—4月)和总结评议(20185月—6月)四个阶段。

六、有关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54号)和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县食品安全办等8部门成立全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全县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细化任务分工。各责任单位要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任务和对象、主要措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工作要求、保障措施等,确保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三)突出联合联动。这次整治行动涉及到多个部门,各部门既要讲职责分工,更要讲协作配合。要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协调、政策协同、措施配套、行刑衔接。尤其要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等 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琼高法联〔20166号)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违法违规线索,要上溯源头、下追终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见效果决不收兵。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利用权威渠道和媒介,扩大食品、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覆盖面,提升企业知法知标、守法经营的自觉能力。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五)强化社会共治。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组织明察暗访,鼓励消费者、企业内部人员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特别是发现和消除“潜规则”隐患。对于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加强督促检查。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方案,督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情况,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对生产经营主体的排查、对问题的整改、对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以及整治信息公布情况等。并于每月14日、28日前通过县党政网向县食品安全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本单位分管工作开展情况小结。联系人:徐慧婷;联系电话:86227490

 

附件:《琼中黎族苗族自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54号)要求和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琼中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人员组成

  长:林    琼中县食品安全办主任、琼中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杨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主任

徐海江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一川  县商务局副局长 

        吴淑辉  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陈训富  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副局长

            邹立威  bt.bt365副局长

        朱德权  县新闻信息中心副主任       

联络员:王运明  县公安局 

            县商务局 

王昌震  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学智  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徐慧婷  bt.bt365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

李至钰  县新闻信息中心

(二)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统筹协调整治工作重大问题,研究重大事项,部署重大行动,督促检查各单位整治工作落实和进展,组织开展评估考核,组织发布全省整治工作重要信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食品安全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日常工作,各成员由相关责任单位抽调。

二、成员单位的分工

县食品安全办负责整治工作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评估考核,组织发布全县整治工作重要信息,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办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对电信和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信息通信的监管。对于从事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后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责令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指导、协调市县公安机关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和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商务局负责抓好直销行业管理。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落实《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食品、保健食品经营环节市场秩序,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广告,强化广告监测监管。综合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

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核查清理食品、保健食品等存在虚假宣传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问题的广告,加大查处问责力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强化落实经营单位(含进口商)主体责任,配合商务部门落实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组织实施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切实做好行刑衔接工作,组织对发现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从严打击。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常识科普宣传,对各单位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和曝光。

县新闻信息中心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清理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违规信息,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会商会议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主要研究协调整治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部署推进整治总体工作和重大行动。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印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职责抓好议定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

(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成员单位的整治工作信息,在网站专栏上发布,并上报省食品安全办。加大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县整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三)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对本系统的整治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督查,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方案。